您的位置: 首页 >德育天地>通知公告>详细内容

资助政策 分享你我——学生贫困资助宣传周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9-17 14:06:00 浏览次数: 【字体:

学生资助主要政策介绍:

一、申请对象基本条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申请对象具体包含情况(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选择范围:

1.苏州户籍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2倍低保标准的学生;

2.非苏州户籍学生符合苏州各市(区)经济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条件,证明材料齐全、可核实的学生;

3.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资助的学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特困家庭学生:

1. 由扶贫办认定、持有扶贫手册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持有苏州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证”和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救助证”特困家庭子女;

3.依法由苏州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学生;

4.孤儿和纳入苏州城乡“五保”供养的儿童。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特殊家庭学生:

1.革命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警察子女及解放军边防指战员子女等民政部门指定的优抚家庭子女;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

3.因受灾、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或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助)资助标准:

学前教育: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的儿童按照平均1200元/生•年的标准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秋学期按600元补助;

小学阶段:每生每年1600元,秋学期按800元补助;

初中阶段:每生每年2100元,秋学期按1050元补助;

普通高中:平均每生每年2200元,根据经济困难程度,秋学期在1100元和1500元分二档进行补助。

四、学前教育免学费:

民政部门、总工会认定的低保家庭和特困家庭、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的保育教育费,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对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育教育费,予以全免。对在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免收保育费和管理费。

五、高中免学费:

免除建档立卡家庭子女、低收入家庭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全部学费。

六、申报办法:

学生或其家长可联系所在班级班主任,领取《申请表》,填写相关内容并完成签章后递交,并根据各自家庭经济实际困难情况递交各类对应证明材料原件。由学校按苏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与关爱实施细则(试行)》(苏教办〔2014〕62号)相关要求操作,收好材料,统一上报。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提供其中一条即可):

1.低保、低保边缘、残疾(学生本人)、特困等证件(需年检);

2.无证件的需要在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开具证明;

八、资金发放:

学校根据上级审核确定的名单和补助标准,按时将资助金发放到位。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